12月21日,桐城法院范岗法庭的余法官接到一个显示呼叫地为北京的手机号码,对方告诉她自己是一起债务案件的被执行人,已经和债权人协商好,不日前来法庭办理相关手续,希望法官将他的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去掉。
高某诉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汪某支付高某货款83000元、利息1936.67元,合计84936.67元。判决生效后,汪某便如泥牛入海,再也联系不上。高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查找不到汪某财产和其本人,本案执行一直陷于停滞状态。在电话交谈中,余法官得知汪某每年趁法院春节放假时回家,而且他手机号码一直更换,怕被法院“定位”,这次“主动现身”的原因是因为无法购买飞机票耽误生意而急得团团转,所以他主动联系债权人,达成调解意向后申请法官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除掉他的名字。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类似情况越来越多,信用惩戒发挥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督促老赖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