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桐城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经查:王某某在1979年曾参加过保卫边疆自卫反击战,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的第二大类,桐城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特赦工作程序,报请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进行特赦。9月28日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王某某进行特赦,桐城市司法局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并送达了法院的特赦裁定书,同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宣告对其解除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