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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城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2-09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关键字: 桐城 学校
导读: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规范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桐城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桐教字〔2017〕390号

各学区管理委员会、各直管学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规范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国教督办〔2013〕6号)和《安徽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皖教督〔2017〕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桐城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桐城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2、督导工作记录表

 

桐城市教育局

桐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桐城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

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国教督办〔2013〕6号)和《安徽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皖教督〔201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挂牌督导是指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教育局根据全市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二章督导队伍

第三条 一个学区即为一个督学责任区。每个学区设总督学1名,每所直管学校(含学区直管学校)设责任督学1名。1名督学负责5所左右学校,所有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全覆盖。学区总督学和教育局直管学校责任督学由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聘任,其他学校的责任督学由所在学区管理委员会聘任,并受聘任部门委派对指定学校进行日常督导。对聘任的总督学、责任督学,由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颁发督学证,并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条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

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督学主要从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

第六条 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三章督学职责

第七条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防溺水等情况。

(七)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教育装备、体育场地、师资配备等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情况。

(九)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十)区域内教育重大改革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督导规程

第十条督学进校督导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督学应根据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所负责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二)确定方案。每次开展督导,督学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导内容、督导方式和督导学校、时间等。

(三)督导方式。督学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随机实施经常性督导。也可根据督导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开展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提前要求学校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协助开展工作。

(四)持证督导。督学实施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五)校园巡视。督学应认真检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设备,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学校排除安全隐患。

(六)推门听课。督学可随机进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方式、课堂互动、教学效果等。应做好课堂记录,课后与教师沟通,提出意见。听课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七)查阅资料。督学可查阅学校校务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有关会议和活动记录、学生学籍档案、财务账目、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应尊重学校办学特色,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八)问卷调查。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定调查问卷,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开展调查,全面了解学校真实情况或师生诉求。

(九)座谈走访。督学可随时与校长、教师、员工、学生交流,召开教师、家长或学生座谈会,了解学校管理、教学和学生学习活动等情况;也可走进社区、学生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暗访、单独访谈、相关人员回避、匿名问卷、保密承诺等方式进行访谈。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十)督导记录。督学在督导中,可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认真填写督导工作记录表。

(十一)反馈意见。督学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学校沟通交流。

(十二)整改通知。督学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提出整改意见,由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十三)督促整改。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学校或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

(十四)总结汇报。督学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接受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的检查和考核。

(十五)撰写报告。督学应独立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第十一条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督导结束后,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提交报告。

第十二条 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接受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对拒绝、阻挠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根据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各学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学校要制定有关保障制度,为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督学考核制度。对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六条 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定期听取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将督导结果和督学建议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云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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