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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货物散落 保险公司担责

2019-03-06 作者:笪祖曼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导读:3月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某物流公司车载货物散落造成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买单。 2018年7月31日,原告某物流公司车辆从桐城市经开区石化华东分公司
        3月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某物流公司车载货物散落造成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买单”。
  2018年7月31日,原告某物流公司车辆从桐城市经开区石化华东分公司运送一车高密度聚苯乙烯(粒子)到本市双港镇某实业有限公司,途径香铺至双港公路,往双港方向行驶至双港天城村路段时,该车上货物散落,导致部分损毁。经某实业公司验收时,缺少1975公斤,单价11300元每吨,价款22317.5元。原告驾驶员当即拨打110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随后桐城市双港派出所民警受110指挥中心指派出警,某保险公司也派员到达现场。2018年8月2日,原告向某实业公司支付了22317.5元货款。另原告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其中车上货物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货物损失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货物损失系由于包装不当或者捆绑不紧引起的,根据条款予以免责。但对于被告的前述辩称,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予以有力证明,且无证据证明其就免责事项履行了向原告的告知义务,原告盖章的合同尾页无具体日期、无具体车号,故于被告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投保的车上货物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应按20%予以扣减。最后,法院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物流公司货物损失17854元。
(责任编辑:云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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