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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两男子吃饭时不爽“邻桌”吹牛 将“邻桌”打伤

2019-02-26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关键字: 宿州 寻衅滋事
导读:同在一个地方吃饭,觉得邻桌几个年轻人吹牛,产生不满随后便寻衅滋事打伤其中两人。2018年12月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 2017年7月16日晚21时许,
        同在一个地方吃饭,觉得邻桌几个年轻人吹牛,产生不满随后便寻衅滋事打伤其中两人。2018年12月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
  2017年7月16日晚21时许,刘某、李某和几个朋友在萧县一烧烤城吃饭。过了一个小时后孟某、董某、孙某(女)坐在刘某旁边桌子吃饭。期间孟某听见刘某4人聊天后就插话,说话始终带刺,意思就是他们这帮小孩,说话吹牛。孟某说其在萧县混的还不错,刘某说其在合肥上大学,孟某说其在合肥混得也不错,还把手机号留给刘某了,并说去合肥,他请吃饭。孟某说没烟了,问他们要烟,让他们喊叔,刘某不愿意喊他叔,他要给孟某点烟,孟某说自己点,接着孟某和刘某聊天,聊几句都不开心,孟某就回他桌上了。孟某返回后,与其同桌的孙某端起酒杯要和刘某喝酒,刘某未予理会,孙某遂对刘某进行辱骂,并朝刘某桌扔酒瓶,砸到王某身上落地后将李某右脚扎伤。刘某上前将孙某推倒在地,被告人董某从背后搂住刘某的脖子,孟某朝其面部打击,致其面部和眼部受伤。后孟某又朝李某打了一拳,致其倒地。经法医鉴定,刘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面部、右足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一审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孟某、董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董某称他是拉架。没搂被害人脖子,原判量刑过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判根据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具有的情节,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故董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云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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