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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再上岗慌不择路 帮人管“歪账”身陷囹圄

2017-12-05 来源:成都晚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关键字: 老会计
导读:老会计晚节不保 企业老会计突然下岗失业,眼看离退休只有两年时间,却还需要再就业。再就业面临和众多年轻大学生竞争,会计一时间灰心丧气。多年好友力邀为其管账,老账房没细
        老会计“晚节不保”
 
  企业老会计突然下岗失业,眼看离退休只有两年时间,却还需要再就业。再就业面临和众多年轻大学生竞争,会计一时间灰心丧气。多年好友力邀为其管账,老账房没细思量这管的是“歪账”。结果管账管进了监狱,“账房先生”变为阶下囚……
 
  没想到管账卷进刑事案
 
  案情回放:郭宏在一家机电厂担任主办会计多年,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机电厂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一直以自己质量过硬的产品,在行业里独树一帜。谁知因经济形势变化,原本红红火火的单位效益一落千丈,后来企业资金链断裂。这让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多年的郭宏突然间失业了。为了自己的退休金,郭宏和一帮“90后”、“00后”开始竞争就业机会,连续碰壁两三次后,郭宏心里很不是滋味,变得十分灰心丧气。
 
  这天,再次应聘失败的郭宏在街上偶遇到了多年的朋友王贵。看郭宏一脸落魄的样子,得知他失业后,王贵说:“你来我这,还是干你的老本行做你的账房先生,帮我管管账,发发钱什么的。”但郭宏想到王贵从年青时就好吃懒做,后来还招揽了一批年轻女性从事色情服务,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不过因为王贵为人仗义,好打抱不平,这么多年,身边的朋友也装作不知道。但郭宏还是很犹豫:“这不合适吧,你知道的。我去你那上班,我老婆子还不把我给吃了,再说我儿子媳妇怎么看,邻居怎么看。”王贵大腿一拍:“嘿,我说你个木头唉,你在我那又不做啥,就是帮我管管账,给员工发发工资。你要是实在为难,那就拉倒。”
 
  回到家里,郭宏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给老婆陈芬一五一十的说了。老婆也觉得虽然王贵的钱不干净,但夫妻俩现在正在难关上,又考虑到王贵也是好心,于是同意郭宏只是去管管账,发发钱什么的,其他的什么也不用管。就这样,郭宏得到了老婆的支持,他给王贵当上了账房先生,也就是会计。
 
  但王贵和他的“粉红”事业毕竟是违法的,没过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查处,郭宏作为帮助王贵的会计管理人员犯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也被公安机关挡获。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郭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一万元。
 
  为什么《刑法》中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
 
  法律解读:之所以会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原因在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组织卖淫罪中的常态化。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组织卖淫罪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为成立条件,所以从理论上讲,一个人完全可以实施此罪,如果多人共同组织卖淫并构成犯罪,显然是任意的共同犯罪。
 
  但实际中,组织卖淫行为涉及对内管理、对外“经营”各种复杂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关系,行为人不但要有效控制卖淫者,还要与嫖娼者打交道;不仅要时时注意逃避依法查处,更要面对来自黑恶势力的滋扰。犯罪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卖淫罪通常很难由一个人实施,行为人往往需要合作者或协助者才能顺利“开张营业”,因此,组织卖淫罪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
  实践中,组织卖淫罪实施过程中需要保镖、打手、管账人予以“协助”已经成为常态,或者说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常态化。因为考虑到还存在少数由一人单独实施组织卖淫的案件,所以在不改变组织卖淫罪的“任意共同犯罪”类型的前提下,将已经接近类型化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就成为比较稳妥的立法选择。
  没直接参与也违法了
  案情回放:老郭被判刑后,郭宏的家人在周围的邻居的指指点点下生活。郭宏和他的家人想不通了,为什么郭宏没有直接参与王贵组织卖淫的活动,却被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呢?
 
  法律解读:从字面上就能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肯定是作出了协助、帮助组织卖淫人员的行为,并且组织卖淫的人员也被处以组织卖淫罪的可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即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所以,郭宏在本案中虽然名义上没有过问王贵的具体的“经营”过程,但实际上他明知王贵所从事的行为是一直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参与其中进行管账、分配赃款,所以他也是违法的。

        组织男性卖淫,一样是违法
 
  案情回放:郭宏和家人苦不堪言,于是,郭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决定予以维持,驳回郭宏的上诉请求。有人认为不少卖淫人员是自愿的并没有人强迫他们从事卖淫活动,而且卖淫嫖娼都只是治安处罚,那为什么还会有组织卖淫罪?如果王贵组织的是男性从事卖淫活动能不能被认定为定组织卖淫罪?
 
  法律解读: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关于组织男性从事卖淫会不会被认定为定组织卖淫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并没有特指某一种性别,所以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女性、男性、双性或无性别的人从事卖淫活动都可以构成本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属于加重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参照罪名说明一,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知情不报也要遭
 
  案情回放:郭宏本可以避免这次入狱,但抱有侥幸心里而栽了大跟头。那么,公民在为他人、企业、单位打工时遇到违法犯罪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就是说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有举报的义务,明知其犯罪还予以帮助就有可能被以帮助犯罪的行为被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由成都司法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联办的《998法制大讲堂》供稿)

     ○法律小知识
 
  连带责任保证
 
  与一般保证责任
 
  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补充性,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有自由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先诉抗辩权区别: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求偿权区别: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担保力区别: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无约定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责任编辑:肩上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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