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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是谁的罪孽?

2008-04-0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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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但身体稚嫩,而且心理发育也远未成熟。我们把孩子送到学校,是希望能在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里学习知识文化。 老师,肩负着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但身体稚嫩,而且心理发育也远未成熟。我们把孩子送到学校,是希望能在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里学习知识文化。
  老师,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为人师表,无上光荣。然而,近年来在教师队伍中的个别败类却无视国法,色胆包天,将贪婪的黑手伸向了天真无邪的孩子,对其实施性侵犯。在这股污浊风气的影响下,个别校园内的其他职工也打起了孩子的主意。
  儿童性侵犯,是指一切用欺哄、武力、讨好、教唆或物质诱惑及其他方式把儿童引向性接触,以求满足侵犯者性需求的行为。性侵犯的对象不仅仅是女生,也包括男生,但以女生为甚。
  反思篇:性侵犯到底是谁的罪孽?
  据调查,引发此类犯罪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校女学生的性保护教育严重滞后
  一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的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的性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承担传道、授业重任的教师负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神圣职责,学生们对他们充满信任和崇敬之情,致使有的中小学生对来自老师的性侵犯缺乏应有的辨认、防范和抵抗能力,事情发生后,往往惧怕、害羞、沉默,甚至逃避,多数不想告发,也不敢告发,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某市一小学教师,自2000年11月至2001年5月,以补课、开发智力为名,先后数十次强奸、猥亵10岁左右的女生10余人。起初,他只是试探性地猥亵了几名女生,后又以帮助提高学习成绩为名,将女生诱至家中实施犯罪,并威胁被害人说:不能告诉任何人,否则就不准其上学,而且“开发智力”也不灵了。这几名女生竟信以为真,无一人告发。正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无知、惧怕心理,他肆无忌惮,胆子愈来愈大,几乎每天作案,有时竟一天强奸、猥亵二三名女生。
  二、教师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被疏忽
  当前,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相当缺乏,学校疲于应付教学任务,忽视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教育,有的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学校负责人,更缺乏来自上下、左右的监督。
  一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纷纷把精力集中在抓教学质量上,对教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通常情况是仅靠教师自尊、自律。从发案的教师所在学校看,普遍存在管理松散、监督乏力的现象,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已有的制度亦形同虚设。有的学校男教师可随意将女生唤至自己的宿舍单独辅导,或以打扫卫生、看管物品为由,安排女生留校,极易诱发性犯罪。
  更有甚者,一些教育部门没有对从业人员严格把关,不曾在就业门槛上认真审核,并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的制约机制,让道德败坏的害群之马混入了教师行列,给人民教师形象抹黑。
  1999年4月以来,陕西省南郑县某小学岳某利用补课、留校作业之机,多次对蔓蔓、萧萧(化名)等4个孩子进行猥亵、奸淫,她们中最大的9岁,最小的7岁。据了解,岳某1987年曾因流氓罪被劳教两年。出狱后,却被南郑县教育部门吸收进了教师队伍。
  1999年3月至6月期间,江西省万安县某小学一名45岁的代课教师刘思坚,3个月内先后奸淫了11名9岁至11岁的三年级女学生,次数达23次。早在1989年,刘思坚在万安另一所小学任教期间,就因奸淫幼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我国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判过徒刑的人终生不具备教师资格。像刘思坚这样因同类犯罪判处徒刑并在假释期的人就更不应该站在讲台上了。(作者注:上述两个案例引自《生活时报》2001年7月27日)
  三、犯罪分子善于伪装、隐藏较深
  发生校园性侵犯后,人们往往惊讶地发现,一些犯罪分子的共同特点是,在业务上刻苦钻研,教学认真,业务熟练,利用巧妙的伪装,给人一种颇为值得信任的感觉,以致其屡屡作案而长期逍遥法外。被告人车延忠从事教育工作近40年,教学水平较高,在校内外上享有较高威望,正是利用人们尊敬和信任,他频繁接近和引诱女生,疯狂作案。无独有偶。该市某区刘庄小学校长姬伟,自1996年6月至1998年7月,在原任某小学教师期间,假借给学生补课、谈心为由,先后奸淫、猥亵女生10余名。由于姬表面上爱岗敬业,道貌岸然,扮演了“两面人”的角色,使其犯罪行为不仅未被及时发现,反而被组织提拔为异地小学的校长。
  四、女学生家长警惕性不高
  有的女学生家长平时忙于工作和家务,对子女在校的情况疏于过问,以为把孩子送入学校就无需再操心了,多数人往往看中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推心置腹地进行谈心和交流,对孩子发生的异常情况极少关注,对孩子被侵害的情况难以知晓。
  某市一中学教师桑某,自1998年以来先后多次奸污女学生郭某和郝某,使两人身心遭受极大摧残。对两人心理及生理上的变化,其家长始终未引起重视,轻率地认为是孩子因功课多,学习压力大,引发了厌学情绪。特别是郭被多次奸污后,产生了焦虑、惧怕心理,变得沉默寡言,以致多次逃学,而家长却认为孩子“顽皮”,甚至以训斥、打骂手段逼其上学,致使郭被桑霸占、蹂躏长达一年之久。
  然而,上述原因只能是表面上的,面对教职员工针对女生进行性侵犯的案件近年来正呈上升趋势,我们首先应该反思一些明显过时的传统理念。
  其一,为什么一些孩子受到来自同伴的攻击时,会选择各种方式保护自己,但对于来自教师、学校的侵害却只能不知所措,逆来顺受?长期以来,“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这一核心育人理念被无数家长不厌其烦地灌输给了孩子,无形中帮助教师树立了权威地位,使孩子认为什么样的老师都不可反抗。孩子在教师面前权利意识的缺失,使师生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形成了教师对学生的绝对支配地位,因而,一些身心幼小的孩子在受到侵害时,不敢说一个“不”字。这就是一个犯罪分子往往可以伤害一群学生的重要原因。
  其二,大多数人认为,少年儿童的性还没有发育或刚刚开始发育,还没有性经历,因而没有任何性权利可言。其实不然。性学家认为,性权利体现在一切性心理成长过程和性活动之中,它是任何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比如,性游戏是孩子身心发育必经和正常的阶段,如果家长发现后痛加惩罚,打得孩子死去活来,这实际上也是对孩子性权利的侵犯。
  正因为对儿童性权利缺乏正确的认识,犯罪分子往往为所欲为,时不时的就会产生猥亵动机,进而施暴;正因为对儿童性权利缺乏正确的认识,许多家长忽略了青少年性心理成长过程所需要的关怀,不仅如此,一些家长还会压制孩子与异11往的渴望,当遇到性侵犯时,多数孩子因为心存恐慌,怕向家长提及性的问题而三缄其口。这也就给犯罪分子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
  防范篇:让花朵远离侵害
  强奸、猥亵不谙世事的女学生,不仅是侵犯孩子们的生理,也给她们的心灵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给她们的人生前程蒙上抹不去的梦魇阴影。这种恶劣行径还严重败坏人民教师的公众形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除教育部门和执法机关对此一定要严肃处理,从重打击外,也需要全社会来关心,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教育环境和法制环境,真正地保护孩子们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
  应尽快制定一部《学校法》。受伤的是天真无邪的孩子。学生受到侵害,禽兽教师是罪魁祸首,但是什么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尚值得深思。多数教育工作者建议,尽快制定一部《学校法》,将学校管理、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全部纳入其中,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强化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同时,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建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把“进口”和“出口”,防止个别“害群之马”混入教师队伍。尤其要加强对教师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我们虽然已有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但这些法律都是从宏观角度出发规范教育活动。因此需要出台一部微观的法律,切实保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各项权益;对有劣迹的教师,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以儆效尤,决不能养痈成患。
  一、加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
  有的小学女生容易遭受侵犯,除了客观原因外,她们自身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要在中小学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增开普法课程,切实提高中小学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禽兽教师”不必惟命是从。
  广大家长和青少年维权、妇联、妇幼保健等社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配合中小学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定期向适龄女兵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恰当地讲解一些性保健知识,提高她们辨别、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对可能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因素,要及时发现和排除,努力为中小学生营造温馨、文明、健康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比如一些学校增设了“性自护”课,目的是尝试对青少年进行性心理教育。
  据主办者讲,对性心理、性健康方面的内容大多数孩子都没有接触过。认为性是肮脏的、羞耻的,这是不健康的心理反映,有可能给他们将来的婚姻生活和与异性相处带来极大的障碍。上“性自护课”的目的是培养孩子特别是少女健康的性观念,教会面对性侵害如何进行心理保护。这门课程也是对中学生进行性心理教育的一种尝试。只有自己拥有健康的性心理,学会心理保护和技巧保护,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二、关怀青少年性心理成长过程
  中小学生往往在性知识方面匮乏,对犯罪分子的无耻行径缺乏足够认识,或者不愿、不敢或羞于向家长谈及被性侵犯,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家长忽略了青少年性心理成长过程所需要的关怀。不仅如此,家长还会压制孩子与异11往的渴望,认为小孩子男女之间的交往是不应该的事情。遇到诸如此类问题时,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多半是采取保密的态度,即使受到了侵害,面对家长也会心存恐惧,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告诉家长的,这就给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
  三、消除民间法制观念的淡薄
  不容忽视的是,民间法制观念的淡薄也往往给这种罪恶提供了膨胀空间。许多家长在得知孩子遭到性侵犯后,考虑到孩子将来的成长,敢怒而不敢言,往往走上“私了”的道路,希望把事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而校方和犯罪分子家属为了消除影响,也往往巴不得避免对簿公堂。一旦“借钱消灾”得以应验,犯罪份子更心存免于法律制裁的侥幸,欲念无疑更为大胆,本可遏制于苗头的犯罪行径也就一发不可收拾了。要打击校园性侵犯,或许也要强化家长的法制观念,勇于面对,诉诸法律来为孩子讨回公道。当然,也要严厉打击包庇行为,使犯罪行径无以遁形,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几个关键的问题
  一、怎样发现孩子遭到了性侵犯
  据儿童心理问题专家及办案人员介绍,被性侵犯后,孩子即时的情绪反应是震惊,继而是恐惧、不安、焦虑、经常做噩梦、无故哭起来,甚至情绪失控、有暴力及自毁的行为出现。青少年是一个非常自我的时期,而青少年受害者很容易将被强暴的责任归咎于自己,会错误认为被强暴是因为自己有问题。这些想法导致受害者对自我评价低,产生自责及自我放弃行为。
  孩子可能在行为及性格上有极端的转变。例如:突然拒绝去某些地方或与某人来往;以往沉默的孩子变得过度活跃,活泼主动的变得被动内向;以往衣着开放新潮的青少年可能变得保守低调,而以往行为端正的可能变得十分反叛或与异11往很随便。
  受性侵犯的儿童可能出现明显的退缩性行为,例如:尿床,时时要求家长陪伴,谈及一些不合乎年龄认知的性行为,甚至性侵犯其他小朋友。至于被性侵犯的青少年可能出现的退缩行为包括:情绪反应异常及过度敏感,学业成绩一落千丈,突然间疏离同伴或家人,甚至有饮食失调、沉迷毒品等情况。
  另外,受害者身体上可能出现因强制性接触而造成的瘀伤,性器官有明显的红肿、发炎,在阴道、肛门有伤痕甚至染上性病、怀孕等情况。有些被侵犯者表面上没有太大的情绪反应,但可能出现因心理问题导致的类似疾病症状,如查不出原因的昏倒等,我们称之为“身心症”。
  当然最好的辨认方法并不是不断观察,而是当我们发觉孩子的行为及情绪反应有异时,应该好好与孩子坐下来,单独与孩子倾谈,表达我们的担忧与关心。
  二、如何预防性侵犯
  家长或者生理卫生教师首先应该教育孩子知道什么是“性器官”。性器官包括女性的乳房、阴部、臀部和男孩子的阴茎、阴囊、臀部等,都是属于自己的隐私,小主人有权保护这些部位,任何别的人都无权抚摸、观看和拍照、摄像。当孩子隐私部位一旦被他人碰摸时,完全可以大声拒绝,并跑离现场,还该告诉可信任的大人或家长。
  家长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如发现孩子情绪性格有异常后,应该耐心而冷静地对待,并要以充分信任的态度向孩子明确表示:孩子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同时鼓励孩子谈出实情,把发生经过的情况如实告诉监护人――父母家长,并且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样可立案调查,追究性侵犯者的责任。
  首先,在头脑中要时刻具有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从外表上看,坏人与常人没有什么区别,他的长相可能很丑恶,也可能很和善;可能是陌生人,也可能是你非常熟悉的人;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在你没有任何戒备的情况下诱骗你、借机伤害你。所以,你要时刻提防坏人,小心上当受骗。
  要珍惜自己的身体,我们的性器官是我们身体非常隐私的部位,平时遮盖起来,不能随便在别人面前裸露,更不能轻易让人随意触摸。
  当父母不在家时,不随便给其他人开门。如果是与几个小伙伴在家里,没有大人时,要把门从里面锁好,防止陌生人进入。不要轻信陌生人,更不要带陌生人回家。陌生人可能说他不认识路,让你给带路,或让你帮助他找什么东西,干什么事情等等,要带你走,千万不要跟他走,并迅速离开,以免上当受骗。
  尽量不要单独呆在僻静的地方,尽可能避免黑夜单独外出。不要独自去偏远的公园,不要独自通过昏暗的地下通道,不要独自去无人管理的公厕。外出活动时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并将行程、大概回家的时间告诉父母。如果回来晚,路途又较远,要让父母亲循回来的路上去接。不要随便出入电子游戏机房、台球厅、歌舞厅、酒吧等活动场所。不要吃陌生人递过来的食物,不要接受陌生人送的钱财、礼物、玩具,不要搭乘陌生人的便车,遇有驾车的陌生人问路,要与车身保持一定的距离。
  当你独自在街上或其他地方行走,发现被坏人盯上时,要设法迅速摆脱坏人。除非迫不得已,要尽量避免与坏人正面对抗。这时,重要的是保持头脑冷静,要根据当时的周围环境和自己的身心状态迅速思考对策。如果是晚上,要朝灯光明亮的大街上或行人往来较多的地方跑。如果被坏人纠缠,要高声喊叫,并迅速跑开。碰到有坏人做坏事,要迅速找附近的公用电话,拨打电话110报警。如果遇到强暴的威胁时,要大声喊叫,并迅速跑向人多的地方。
  法律链接
  2002年3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刑法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将其归到强奸罪中。将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强奸罪?强奸幼女?重新作出界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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