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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调整土地出让和履约监管 解除用地企业违约风险

2020-02-16 来源:桐城新闻 作者:戴红霞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导读:2月11日,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消除用地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履行出让合同产生违约责任的风险,减轻用地
        2月11日,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消除用地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履行出让合同产生违约责任的风险,减轻用地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经济负担。
 
  《通知》确定的四条举措是:
 
  土地出让业务方面:对土地出让已经成交,按规定在2020年1月25日(含)之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签约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延期签订时间按疫情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暂停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已经上网公告的土地出让事项予以中止或终止。
 
  土地出让金缴纳方面: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25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延期天数为2020年1月25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的天数再加10天。大额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以上)的延期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土地开竣工时限方面:对已经交付的宗地,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申请延期开工或竣工的期限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具体根据用地单位开工复工情况决定。
 
  土地合同违约责任方面:在2020年1月25日(含)之前发生违约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责任。
 
  据悉,疫情消除之日是指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项目开发建设的日期为准。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责任编辑:云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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