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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规划区内违规建房 桐城法院判其自行拆除

2018-07-19 来源:市新闻信息中心 作者:严娅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导读:“新农村建设”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美化了村容村貌。但也有人罔顾政策,动起了“歪脑筋”,违规私建住房,桐城法院日前判令其自行拆除,落了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

“新农村建设”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美化了村容村貌。但也有人罔顾政策,动起了“歪脑筋”,违规私建住房,桐城法院日前判令其自行拆除,落了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

胡某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之一,2005年,胡某通过购买新农村统一建设房屋,取得了某房屋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时间一久,胡某起了心思,觉得自家房屋面积过小,想在院落内加建几间房。经过与邻居朱某协商,朱某同意了,将两家之间的院落围墙拆除,便于胡某建房。房子建好后,朱某发现胡某加建的房屋侵占了他家的地基,且二楼阳台朝自己院落开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二人多次协商不成,朱某日前将胡某、承包房屋建设的戴某一起告上法庭。

桐城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前往两人家中实地察看,并去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法官查明后认为:“新农村建设”的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凡是购买新农村统一建设房屋的农民,都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土地,接受统一管理。胡某未经批准,将规划的院落擅自改建两层房屋并占用了公共道路,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且损害了邻居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故判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而戴某是接受胡某的委托承建,与胡某之间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故意,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抱着侥幸心理私自加建房屋,后患无穷。由于怕被发现,加建的房屋都是在短期内迅速建成,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且一旦被发现,责令拆除时,也会遭受经济损失,最终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云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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