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入室盗窃,一次分文未获,另一次窃得手机一个,但评估价值仅为4元,真可谓是“财运不佳”。这名倒霉男子最终还要为自己以身试法的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
2017年4月30日下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步行来到桐城市金神镇金神村钱冲组,见被害人蔡某家大门敞开,遂进入屋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并予以抓获,后以涉嫌犯盗窃罪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程某并未停下其犯罪的脚步。2017年7月8日下午12时许,他步行来到桐城市新渡镇公用汽车站前,见被害人汪某家大门敞开,遂进入屋内,在二楼卧室床头柜上盗得白色手机一部(金立牌手机,评估价值人民币4元),准备再次盗窃时,被人发现并予以抓获。被告人程某当场将手机还给了被害人。7月17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被告人进入被害人蔡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即被发现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所具有的的坦白及退赃情节,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