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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重伤,法院判决罪责难逃

2017-09-07 来源:市司法所 作者:李诗舟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关键字: 无证驾驶
导读:2017年2月15日,文昌街道石河村吴某某来到市法援中心文昌工作站,咨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有关事项。

    20172月15,文昌街道石河村吴某某来到市法援中心文昌工作站,咨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有关事项。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71月12530分其岳母范岗镇月山村村民叶某推行人力板车去市场卖菜,沿范毛路由西向东行至1公里处时,被桐城市青草镇乔庄村姚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叶某华身受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叶某华受伤后当即被肇事司机姚某某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叶某华颅脑闭合性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胸骨多处骨折;腰椎骨折等。叶某因伤势过重于六天后转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其后又因病情需要转至安徽中医大学附属医院诊治2016年122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华不承担责任。

吴某某向文昌工作站工作人员陈述称:其岳母住院治疗初期,姚某某尚能支付相关医疗费,后来见其岳母病情严重,治疗费用较大,便不再拿钱出来受害人亲属打电话给他,直接拒绝接听,开始躲避付款万般无奈之下,吴某某请求,文昌工作站工作人员为其代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肇事车辆查封。随后根据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接受市法援中心指派,代理叶某华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出事时某某正在学习驾驶,尚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因此虽然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但属于免责范围。法院最终判决姚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姚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付义务。日前,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根据受害人叶某华的申请,文昌工作站为其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待姚某某的将是国家强制力的相关强制措施。无证驾驶,代价惨重,教训深刻啊!

(责任编辑:云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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