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常说,生财有道,此道应为正当之道,合法之道。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两被告因急于求财而走上违法之路。
2015年3月份,周某未经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许可,假冒该公司商标,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让杨某帮其生产食品包装袋并付2800元制版费。杨某在周某未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给周某非法生产食品包装袋70公斤,共计9.1万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杨某明知该食品品牌系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杨某主动自首且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周某当庭自愿认罪,结合两人所在的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最终两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和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