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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拐卖六名精神病妇女儿童案在桐城法院宣判

2016-04-15 来源:桐城法院 作者(采编): 赵文生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导读:4月15日上午,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
    4月15日上午,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谢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翟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徐某、黄妹、谢某、翟某、何某以帮人介绍婚姻为由,伙同他人收买、接送、中转、贩卖来路不明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儿童,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徐某、黄妹拐卖妇女三人、儿童一人,被告人谢某拐卖妇女二人、儿童一人,被告人翟某拐卖妇女二人、儿童一人,被告人何某拐卖妇女二人。本案共涉及五名被害人,除一名未成年妇女和儿童外,其余三名妇女经鉴定确认为患有精神疾病,在案发时属限定性自卫能力或无性防卫能力。2014年10月,桐城市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纠纷时发现同案犯刘某(已判决)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事实。公安机关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跨越多个省份,逐步发现河南人徐某、广西人黄妹、广东人谢某、肥西人翟某、舒城人何某有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事实并进行网上通缉。2015年7月至8月,五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黄妹、谢某、翟某、何某以出卖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收买、中转、贩卖妇女、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依法成立。对各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认定问题、部分事实定性问题及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的问题均予以回应。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当庭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云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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