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全系统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5年,列入交流对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机关二级机构及分局(所)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轮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中一方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同一科室(分局、所)任职,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办法》同时规定,怀孕、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夫妻一方在外地工作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进行交流的,原则上不轮岗交流到边远地区。
《办法》强调,干部交流轮岗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纪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核定干部职数限额内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是要严明政治纪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报经局党组同意。被交流轮岗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岗位的工作。二是要严肃财经纪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重点岗位的部门负责人交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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