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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再度点评霸王条款

2012-11-08 来源: 作者(采编):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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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市工商部门再度曝光了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并进行详细点评,以帮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不被蒙骗,以维护自身权益。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市工商部门再度曝光了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并进行详细点评,以帮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不被蒙骗,以维护自身权益。

    霸王条款一:某物流公司规定: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否则造成损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最高赔偿额为500元/票。

    点评意见:根据交通部令《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物流公司的协议中必须参保带有强制性质,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另外,物流公司有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的,快递公司有赔偿的义务,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物流公司单方面提出的赔偿限额的格式条款是显失公平的,应视作无效。

    霸王条款二:某物流公司规定:货损在3%属于正常范围不予赔偿。

    点评意见:物流公司在托运过程中有保证安全、完整送达的义务,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货物的正常损耗,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是否易损等加以判定,不能单方面规定自己不予赔偿。

    霸王条款三:某物流公司规定:通知提货的,货物到达后一小时内提货,否则后果由发货人负责。

    点评意见:在《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五条中对货物交接作出说明“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若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该项规定只说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并没有限制必须在一小时内。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权利,经营者单方限制收货人的提货期限,没有法律依据。

    霸王条款四:某自来水公司供水合同规定:如三个月不交水费,厂方收取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停水。

    点评意见: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水费,逾期按日加收l%的滞纳金(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收)。拖欠三个月不交费的,供水企业有权暂停供水,直至缴清水费。”该项条款中收取每日5%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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